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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如何计算?

发布日期:2023-11-14 11:09:53    点击数:0
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(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)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,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,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。

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,为增值额。

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,包括货币收入、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。

 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:

  (一)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;

  (二)开发土地的成本、费用;

 ?。ㄈ┬陆ǚ考芭涮咨枋┑某杀尽⒎延?,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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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:

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%的部分,税率为30%。

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%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%的部分,税率为40%。

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%、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%的部分,税率为50%。

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%的部分,税率为60%。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土地增值税:

 ?。ㄒ唬┠伤叭私ㄔ炱胀ū曜甲≌鍪?,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%的;

  (二)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、收回的房地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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